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春成 被告建鄴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駿宇 被告 洪珮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 洪佩驊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珮驊」;附表應更正為如「更正後附表」所載(即增加編號數碼,及編號6之「350,000元」更正為「31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文熙更正前附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124,250元││││├──────┤105年2月16日│105年3月17日│││289,916元│││├──┼──────┼───────┼────────┤││186,000元││││├──────┤105年3月7日│105年4月8日│││434,000元│││├──┼──────┼───────┼────────┤││180,000元││││├──────┤105年3月7日│105年4月8日│││420,000元│││├──┼──────┼───────┼────────┤││207,000元││││├──────┤105年2月21日│105年3月22日│││483,000元│││├──┼──────┼───────┼────────┤││150,000元││││├──────┤105年2月21日│105年3月22日│││350,000元│││├──┼──────┼───────┼────────┤││135,000元││││├──────┤105年3月1日│105年4月2日│││350,000元│││├──┼──────┼───────┼────────┤││171,000元││││├──────┤105年3月1日│105年4月2日│││399,000元│││├──┼──────┼───────┼────────┤││150,000元││││├──────┤105年3月3日│105年4月4日│││350,000元│││├──┼──────┼───────┼────────┤││195,000元││││├──────┤105年3月3日│105年4月4日│││455,000元│││├──┼──────┼───────┼────────┤││4,994,166元│││└──┴──────┴───────┴────────┘更正後附表┌──┬──────┬───────┬────────┐│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124,250元││││1├──────┤105年2月16日│105年3月17日│││289,916元│││├──┼──────┼───────┼────────┤││186,000元││││2├──────┤105年3月7日│105年4月8日│││434,000元│││├──┼──────┼───────┼────────┤││180,000元││││3├──────┤105年3月7日│105年4月8日│││420,000元│││├──┼──────┼───────┼────────┤││207,000元││││4├──────┤105年2月21日│105年3月22日│││483,000元│││├──┼──────┼───────┼────────┤││150,000元││││5├──────┤105年2月21日│105年3月22日│││350,000元│││├──┼──────┼───────┼────────┤││135,000元││││6├──────┤105年3月1日│105年4月2日│││315,000元│││├──┼──────┼───────┼────────┤││171,000元││││7├──────┤105年3月1日│105年4月2日│││399,000元│││├──┼──────┼───────┼────────┤││150,000元││││8├──────┤105年3月3日│105年4月4日│││350,000元│││├──┼──────┼───────┼────────┤││195,000元││││9├──────┤105年3月3日│105年4月4日│││455,000元│││├──┼──────┼───────┼────────┤│合計│4,994,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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