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金助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金助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18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嘉義市○區○○○路○○○號屈臣氏藥妝店前時,見 邱莉婷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腳踏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物品(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781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林金助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邱莉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害報告單1份。
(四)照片4張。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六)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77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四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103年4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3年9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小學之智識程度、已婚,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犯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價值│├──┼─────────┼──┼─────┤│1│臺糖韭菜水餃│1包│79元│├──┼─────────┼──┼─────┤│2│桂冠雲吞│1包│41元│├──┼─────────┼──┼─────┤│3│塑膠袋│1只│1元│├──┼─────────┼──┼─────┤│4│光泉果茶(蘋果紅)│1罐│20元│├──┼─────────┼──┼─────┤│5│義美臺灣烏龍綠茶│1罐│23元│├──┼─────────┼──┼─────┤│6│鄉果決明茶│1罐│49元│├──┼─────────┼──┼─────┤│7│ 楊振 蕎麥屋油麵│1包│31元│├──┼─────────┼──┼─────┤│8│玉米筍│1包│27元│├──┼─────────┼──┼─────┤│9│小白菜│1包│24元│├──┼─────────┼──┼─────┤│10│超微米潔顏乳│1罐│117元│├──┼─────────┼──┼─────┤│11│三多金盞花萃取物│1罐│389元│├──┼─────────┼──┼─────┤│12│ 萊翠美 超級B群+C│1罐│672元│├──┼─────────┼──┼─────┤│13│沙宣後墊髮梳│1只│129元│├──┼─────────┼──┼─────┤│14│MIINE髮飾│1只│29元│├──┼─────────┼──┼─────┤│15│日本獅王 深潔 牙間刷│1包│150元│├──┴─────────┴──┴─────┤│總價值1,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