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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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彭金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林尚毅 被告新竹縣寶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仁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寶山鄉農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在新竹縣○○鄉○○段水流東小段57-3地號土地上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萬元抵押權,本院爰以上開土地面積3,362平方公尺,於民國108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00元計算核定為1,344,800元【計算式為:(3,362x400=1,344,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