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8號聲請人 林智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昭榮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爰核定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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