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15,803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1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7,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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