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阮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萬9,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