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許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屬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並具經常性給與,性質為勞基法第
2條第3款所稱工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13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37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惟加班費性質係屬工資,是依上開規定,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361元(18721×1/2=9361,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