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官小琪 被告黃家慧(原名黃美玲、黃毓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四項所記載之「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㈡點(判決書第2頁第10行)記載之「16,967元」,應更正為「160,967元」。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㈢點(判決書第3頁第12行)記載之「166,780元」,應更正為「166,78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