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宜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69號、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4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初某日109年4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2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69號110年度簡字第341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1日110年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769號110年度簡字第3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日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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