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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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澤(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0樓(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具保人 羅翊銓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翊銓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翊銓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羅翊銓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羅仁澤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羅翊銓經合法通知,亦均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