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90號
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壬○○○、癸○○、辛○○、子○○、丙○○、庚○○、乙○○、甲○○、丁○○、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此與市價顯有相當差距。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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