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88號原告 崔新利 被告 劉偉明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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