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慶選任辯護人邱昱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064號、第28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慶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志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已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此外審酌被告本案於111年3月、4月、5月間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次數高達10次,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之羈押原因,為維持社會重大秩序,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自111年7月1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9月21日審理時訊問被告,並斟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猶存,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
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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