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駱世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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