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8月,嗣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5年8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12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