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參加人順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參加人 劉三奇 之代表人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
42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參加人之代表人劉三奇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除已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3日給付強制責任保險金壹佰伍拾萬元外,餘款壹佰伍拾萬元於98年4月25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高雄縣杉林鄉農會;受款戶名: 張綉金 ;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