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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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7號

原告 董周華

被告 鄭曉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鄭曉屏被訴詐欺等案件,詐欺原告董周華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末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此程序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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