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告 彭凌凌
被告 王泰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告 彭凌凌
被告 王泰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