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林妙芬

附民被告 林意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關於本件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7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