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7號原告 蘇哲能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 律師
江沛錦 律師被告 蘇漏祐 之繼承人
蘇武良 蘇茂偉 蘇裕仁 王百東
王百隆 王露櫻 王聖惠 王露莎
王露珍 王聖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江漏祐 之繼承人」、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漏祐之繼承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及內文中「江漏祐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漏祐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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