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上訴人 范蕙蕙 兼法定代理人 陳霈琳 (原名 陳淑芬 )上訴人 范芷綾 上訴人 范元禎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戴一帆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被上訴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李世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