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趙鵬勝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趙洋儷
趙鵬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民事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欲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甲○○出售不動產未通知原告優先購買,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被繼承人甲○○對原告負600萬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此部分爭議業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96號案件審理中。而原告是否得對被繼承人主張損害賠償,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應先釐清之重要事實,是本院認有於該損害賠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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