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雄小字第14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被   告  蔡侑臻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1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9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葉姿敏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葉姿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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