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人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民國102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2.關於「扣押物編號101年度青保管字第1751號」之部分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2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