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 紀涵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秋陽 於民國87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陳秋陽、 陳柄彰 即 陳盈利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6月4日起至127年6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茲債務人陳秋陽於①87年5月15日擔任債務人陳柄彰即陳盈利之連帶保證人,於②87年12月1日擔任第三人 黃美貴 之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新臺幣2,850,000元、②新臺幣4,600,000元,詎借款人未依約履行,上開①、②借款,均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對借款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仍未受償完畢,計尚欠本金①新臺幣1,590,831元、②新臺幣1,180,3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茲全部抵押物已於100年9月2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紀涵茜,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98年度執字第1631號債權憑證、91年度執字第5778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7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紀涵茜及債務人陳秋陽、陳柄彰即陳盈利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紀涵茜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溪南││1028│建│64.62│全部│紀涵茜│重測前:生蕃││││││││││││空段181-14地││││││││││││號│└──┴───┴────┴────┴────┴────────┴─┴─────────┴──────┴──────┴──────┘┌────────────────────────────────────────────────────────────────┐│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17│隆生路二段36號│溪南段1028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7.76、二││全部│紀涵茜│重測前:生││││││凝土加強磚造、│層:53.64、合計││││蕃空段47建││││││2層│:10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