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榆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98年度高普考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許願老師」課程之課本貳本、筆記肆本及DVD貳拾參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調偵字第375號被告蘇榆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98年度高普考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許願老師」課程之課本2本、筆記4本及DVD23片,均係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聲請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蘇榆捷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23日以99年度調偵字第
37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9年
3月23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9年2月23日起至100年3月22日止)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盜版「98年度高普考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許願老師」課程之課本2本、筆記4本及DVD23片,乃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