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27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3.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4.本票影本,經本院民國97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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