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2號上訴人即原告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羽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歌華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簡仲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參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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