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郭沛瑄 被告 劉傑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29號,即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程耀樑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