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鳳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047元自民國109年04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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