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士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選任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惟未選任管理人,其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經查,債務人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鈴木牌自用小客車0部(1994年出廠),另有山葉牌機車0輛,分別為車牌號碼000-000號(2005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號(1993年出廠),惟上開車輛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清算價值,處分實益不高。此外,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其次,債務人所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74,454元,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