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淩選任辯護人林堯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7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9305、9497、102
17、10314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36、6972、9348、10819、11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3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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