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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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 鄭淑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1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月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6月13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4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7894][8]股票11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62003][4]股票11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62363][4]股票11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098702][8]股票1100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111486][7]股票1100000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115119][5]股票1100000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6ND130256][7]股票1100000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150777][2]股票1100000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166241][0]股票1100001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198598][9]股票1100001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213551][3]股票1100001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D236855][7]股票1100001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41243][5]股票1100001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41244][7]股票1100001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78275][7]股票11000016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78276][9]股票11000017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78277][0]股票11000018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78278][2]股票11000019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296954][2]股票1100002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309208][0]股票1100002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D325777][6]股票1100002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235522][1]股票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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