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891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下午三時十六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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