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6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6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
11月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甲○○現因陳舊性腦中風致長期臥病、四肢僵硬攣
縮,並有氣切,目前已成植物人而無訴訟能力等情,業據其
配偶即被告乙○○○到庭陳述明確,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
身心障礙手冊各1份在卷為憑。 爰依 聲請選任被告乙○○○
為被告甲○○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核先敘明。
又原告主張之起訴原因、事實及聲明請求金額,業據其提出
支票、借款還款合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經被告乙○○○到庭陳稱:對於原告上開主張,沒有意見
等語在卷明確,本院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而
被告乙○○○雖另辯稱現無力一次償還,希能以每月3000元
之方式分期償還等情,然此業據原告 陳明 不同意分期償還等
語在卷。本院認為被告既確有積次原告債務之事實,而兩造
間如何分期償還,則需經兩造間協商、達成均可接受之方式
始可,尚非可僅憑被告單方面之分期償還方式為認定標準。
是被有告上揭希能以每月3000元之方式分期償還,尚非可採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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