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3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6日下午2時0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整,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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