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覃玉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覃玉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990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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