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木發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5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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