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 律師被告 林聖宏
傑誠交通有限公司高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晉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