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8號原告莊○舜法定代理人 莊淯程 被告 張家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