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