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毒偵字第五五三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零點二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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