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玉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東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