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28號聲請人 徐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 陳明 正確之聲請人姓名(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受文者為 徐志誠 股東,請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徐志誠;徐靜應列為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