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1號原告 周以聖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以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1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830元,原告尚應補繳2,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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