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 陳仁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屈文眷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第1項);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第2項),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雖記載「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返還押金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104年度字第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等語,惟所附為「民事聲明異議狀」及其附件影本,足見聲請人係對強制執行程序提出「聲明異議」,並非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由本院裁定命執行法院停止執行之事由,故認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