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坤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坤輝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申請書影本或申貸借款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