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告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被告 林大鈞
林督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林大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德公司)於民國108年9
月4日邀同被告林大鈞、林督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8年9月6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01%機動計息;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未清償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下稱第1筆債權)。
㈡被告華德公司於109年9月16日邀同被告林大鈞、林督鈞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700萬元,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簡稱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約定利息自109年9月1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655%機動計息,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55%機動計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遲延履行時,按借款總餘額,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下稱第2筆債權)。
㈢被告華德公司於110年4月21日邀同被告林大鈞、林督鈞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額度1,450萬元,並簽立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起迄期間自110年4月23日起至110年12月23日止,依實際進度分別出具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分次撥付;並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息,每期匯入金額之35%沖償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25%機動計息;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華德公司依上開契約出具借據申貸為短期性放款如下:
⒈於110年11月18日出具借據借款2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
月18日至111年11月18日止,利率按上開貸款契約書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利息按月計付,並以每期款匯入金額35%沖償貸款,本金屆期清償(下稱第3筆債權)。
⒉於110年12月22日出具借據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
月23日至111年12月23日止,利率按上開貸款契約書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利息按月計付,並以每期款匯入金額35%沖償貸款,本金屆期清償(下稱第4筆債權)。㈣被告華鋁公司於111年4月19日邀同被告林大鈞、林督鈞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額度1,700萬元,並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2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利息按年率3.02%計息,嗣後按原告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3%計息;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華德公司依上開契約於111年4月28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8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利息按月計付,並以每期款匯入金額之35%沖償貸款,本金屆期清償(下稱第5筆債權)。
㈤被告華鋁公司於111年4月19日邀同被告林大鈞、林督鈞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額度1,700萬元,並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由借款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借款利息按年率3.02%計息,嗣後按原告新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3%計息;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與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華德公司依上開契約於111年8月22日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1,7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下稱第6筆債權)。
㈥詎被告華德公司就第1筆、第2筆債權分別自112年1月6日、11
1年10月17日後,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就第3筆債權自111年11月18日後,即未依約償還本金;就第4筆債權自111年10月23日後,即未依約攤還利息,並於111年12月23日屆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就第5筆債權自111年12月28日後,即未依約攤還利息,並於112年2月28日屆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就第6筆債權自111年10月22日後,即未依約攤還利息,並於111年12月22日屆期未依約清償本金,且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其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是被告華德公司就第1筆至第6筆債權分別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又被告林大鈞、林督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㈦被告林大鈞持有原告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被告林大鈞應按期給付原告各項帳款,否則應依持卡人當期信用評等結果所訂之循環信用利率,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息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之利息,及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且最高連續計付不逾3個月。因被告林大鈞於111年12月9日繳納4,936元後,即未依約繳納款項,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6萬4,310元,及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43%計算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貸款契約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9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華德公司既尚欠有前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林大鈞、林督鈞復為前開第1筆至第6筆債權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另被告林大鈞既尚有前開信用卡帳款及利息未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林大鈞負清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1,000,000元3.475%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24,083,325元5.46%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32,800,000元5.46%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41,200,000元5.46%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52,039,214元3.395%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617,000,000元3.395%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28,122,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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