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銘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銘南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周霙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