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3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甲○○後補充前科資料如下:「前於民國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年1月,並就該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於93年6月28日縮刑期滿,猶不知警惕」等語。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告訴人住居安全造成之危險及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子祝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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